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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拘禁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县**镇**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余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岳阳县**镇**街李某某家里与许某某(未到案)、“驼背”(待查清身份)以及他人一起玩“捞鸡”赌博,欧某某在场子里放水,一共借给余某某八万五千元钱。2019年8日30日晚上19时许,欧某某在家里无聊,打电话给吴某某,约他出来到街上转一下,随后吴某某开车在**镇庆丰花园附近接上欧某某后,两人在街上闲逛,20时许左右在**村附近碰见了戴某某,之后三人继续开车在街上闲逛,到了22时许,周某某、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约他倒新墙镇十二公里去宵夜,于是三人就开车往新墙镇十二公里方向去,路经新墙镇老街上街与新墙镇新华村交界的十字路口时,看见了余某某的车子停在那里,就想找余某某讨账,于是欧某某就拦住余某某的车子找他要钱,同时打电话给了许某某(余某某也欠许某某的钱),之后欧某某等人就和余某某到了其工地上,等许某某带人来了之后,继续在余某某车上谈欠钱的事,因余某某暂时无钱,欧某某、戴某某、以及许某某带来的一个伢崽将余某某拖上车,之后就由欧某某驾驶余某某的车,将余某某带到**镇白羊水库,继续谈欠钱的事,在这期间,欧某某打电话给了杨某某,杨某某随后打的士赶到了白杨水库,许某某等人先和余某某谈好之后先行离开了,之后欧某某继续和余某某谈事,余某某多次接到电话要到工地上去,于是欧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和戴某某就一起乘坐余某某的车子到工地上去,在去的路上,杨某某和余某某发生了争吵,杨某某动手打了余某某两拳,欧某某等人将其制止,欧某某估计事情谈不好了,于2019年8月31日早上3时许让余某某离开。2019年10月30日,欧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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