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冷水滩区**街道**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该案交办我院。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非法持有鸟铳一支,2017年年底借给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欧某甲欲用于打猎。2018年3月公安机关收缴了该鸟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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