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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大同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杨某某、刘某某用拦河网在**附近捕鱼,因拦河网被河里石头挂住,刘某某遂叫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帮忙牵网,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答应后下河帮忙牵网,共计网得各种鱼3公斤左右。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捕捞所得鱼不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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