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时值湘江禁渔期,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大桥附近的湘江水域,使用电打鱼机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未果,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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