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2日15时许,民警根据省厅打私局开展的飓风24号专案收网行动,循线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侧沙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后在欧某某家中查获其收购的疑似豹纹陆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四爪陆龟(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各一只。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供述其于2015年9月3日以1550元通过微信购买到一只豹纹陆龟以及2018年6月左右以300元在广州花地湾鸟鱼市场购买到一只四爪陆龟,之后在家里养殖。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1只是豹纹陆龟和另一只是赫尔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总价值为50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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