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以投资办厂的名义,与建德市**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随后,其按该协议书中第二条(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第3款、第四条(乙方义务)第5款等内容支付土地款共计人民币242300元,并取得使用建德市**镇**功能区**区块(A-37)约1.8亩的国有土地(系建设用地-工业用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造8套住宅房屋。在其建造过程中,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26日将建土政**停字(2013)第19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及**镇政府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然而,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仍违法建造并于2013年2月24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以每套480000元至688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8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俞某某、郑某某、潘某某、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获得收益共计人民币4438000元。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8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总建筑重置成本计人民币2855474元。另有**镇政府补贴其道路硬化计人民币16000元,其建房相应借款利息计人民币297000元、平整该宗土地所支付的青苗补偿等费用计人民币22100元和该8套房屋地下基础工程费用概算计人民币70000元等。因此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共计人民币967126元。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未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买入工业用地建成住宅出售给他人,且未依法办理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现该宗地块流转性质发生实质性的变更,致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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