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原行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行唐**合作社将行唐县**村村东挖环水沟(排水沟)、鱼池的工程项目承包给严某某,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及其他股东同意严某某将施工挖出的沙子卖掉,用卖砂款建设环水沟(排水沟)、鱼池工程。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28日,严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协议中挖环水沟(排水沟)项目挖出来的沙子进行出售。经现场勘验,该项目非法采砂储量为6412立方米,全部为细砂,市场价格为128240元。
本院认为,欧某某作为原行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欧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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