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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支行成功办理并激活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后,至2020年3月16日止,欧某甲利用这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99999.51元。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支行多次催收,仍未能按照信用卡规定期限及时归还透支本息126535.98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宜章邮政储蓄银行全部损失,获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鉴于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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