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9********,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盐池县**乡**村**号,住盐池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酒后驾驶宁C****7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远街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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