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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开设赌场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又名欧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晓群,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吴某甲(**镇**村****寨人)相继邀约欧某丙(**镇**村**寨人)、何某某(**镇**村**寨人)、杨某甲(**镇**村**寨人)、杨某乙(**镇**村**寨人)、吴某乙(**镇**村**寨人)、陆某某(**镇**村**寨人)共七人,商定以七人所在的自然寨为七股,以吴某甲、陆某某、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乙七人为股东,一起到**镇**村**寨吴某丙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得的“水子钱”除去场地费、买香烟、矿泉水等公用支出外,按七股来平均分配,并在邀约赌徒时承诺可以分得“低保”来吸引赌徒参加,但未明确各个自然寨如何分配收益和发放“低保”。吴某甲和陆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收“水子钱”、赔钱,其他股东主要负责在本寨宣传、邀约赌徒来参与赌博和领取“水子钱”、分发“低保”等。2020年2 月25日晚,该赌场除公用费用外共抽得“水子钱”人民币102900元,吴某甲等七人分别领取人民币14700元;2月26日晚,该赌场除公用费用外共抽得“水子钱”人民币63000元,吴某甲等七人分别领取人民币9000元。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该赌场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0310元、“水子钱”人民币7600元。期间,吴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3700元,陆某某共非法获3000元,欧某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何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杨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700元,杨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300元、吴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吴某丙为赌场提供场地及桌椅等用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被不起诉人欧某甲为赌场放哨,分得费用共计人民币5200元。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认罪、悔罪表现好,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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