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7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宅基地纠纷,欧某乙将欧某丙与欧某甲的父亲欧某丁打伤。2016年10月29日21时许,欧某丙与欧某甲先后找到欧某乙并一起将欧某乙殴打致伤。欧某丙手持西瓜刀砍伤欧某乙头部、左手大拇指和,欧某甲用钢管殴打欧某乙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7年1月18日,欧某丙与欧某甲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给欧某乙一共80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等人为发泄私愤,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一人轻伤。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综上,欧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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