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8时许,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路一虾苗场附近进行拉电线工作时,遇同村的被害人欧某乙路过此地,双方因土地纷争发生争议,后欧某乙上前对欧某甲殴打时被欧某甲还手殴打至双方扭打,在双方扭打中,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将欧某乙殴打致伤后离开现场。经合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欧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欧某乙左侧第11、12后肋骨折、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