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郴州市苏仙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与其母亲雷某某(另案处理)在桂阳县城北汽车站准备坐车前往郴州市区,欧某甲走在前面带其儿子去上厕所,雷某某拿着行李过安检机时,盗得一个黑色背包,欧某甲从厕所出来与雷某某会合时,雷某某要欧某甲查看里面是否有钱财,后欧某甲将背包带至厕所从背包内找出现金15440元交给雷某某,并将背包丢弃在洗手间。
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的母亲雷某某将盗得的15440元归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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