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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7********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2月7日欧某甲被释放,释放当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锦屏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我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锦屏县公安局新化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村欧某甲持有火药枪一支。接到举报当日,公安民警前往欧某甲家中向其核实时,欧某甲承认其持有火药枪一支,并自愿主动将其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交给民警,民警对“枪支”予以了扣押。经将欧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送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疑似火药枪一支为一支为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欧某甲家向其调查核实情况时,欧某甲承认其持有一支火药枪,并主动将枪支拿出来交给民警,且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侦查期间,欧某甲向公安民警举报他人(二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举报已查证属实并已立案侦查,其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具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且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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