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兴国县**道由**工业园C区红绿灯往**大桥方向行驶。6时许,当其行驶至**道**城门口路段时,与道路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欧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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