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欧阳某饮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国县**镇南外村去往兴国县**加油站。当晚20时许,其行驶至兴国县**镇**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l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欧阳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欧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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