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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劳某某代替考试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欧阳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欧阳某某经商量,由被不起诉人劳某某代替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参加2018年11月18日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考试当天被不起诉人劳某某在我市天河区**持欧阳某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代替欧阳某某考试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当天17时许,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替考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处理。

经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定,2018年11月18日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是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规定进行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通过该考试可获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经本院审查,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属于代替考试罪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2020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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