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吉安市青原区**镇**社区主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社区**自然村**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上看到一条“青原区2015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的招标公告后,便找到胡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邀请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双方协商若邀请的公司中标的话,那么该工程则交由双方一起施工建设并赚取利润,剩下的纯利润则按照欧阳某某和胡某某各占30%股份和70%股份进行分利。达成一致意见后,欧阳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公司业务员严某某邀请到约六家公司参与串通投标,胡某某并未邀请公司参与串通投标。最终欧阳某某邀请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83.98万元中标该工程的一标段。中标后,欧阳某某和胡某某与该中标公司商量,支付该公司中标金额的3%作为管理费,欧阳某某将该工程交由胡某某施工管理。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欧阳某某除支付7000元“开标费”外,还支付了3600元的投标保证金利息。因该工程只获利6万元左右,欧阳某某未分到利润。
2016年2月,“青原区项目2016年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要求其公司业务员严某某、曾某某邀请一些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严某某、曾某某分别邀请了约10家公司参与串通投标,最终欧阳某某邀请的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05.4万元中标该工程一标段。中标后,欧阳某某与该中标公司商量,支付该公司中标金额的3%作为管理费,工程交由欧阳某某施工建设。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欧阳某某除支付6400元“开标费”外,还支付了800元的投标保证金利息。通过该工程的施工,欧阳某某非法获利14万元。
案发后,欧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退赃14万元。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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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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