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福县**乡**村**街**号。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现安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现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在其经营的“**水产店”内以10元/只的价格,从安福县竹江乡周边做事的外来民工处收购了俗称“绝古”的野生蛙类活体1只,准备用于食用,后在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过程中被查获。2019年9月10日,该野生蛙类活体被野外放生。经鉴定,该野生蛙类活体为虎纹蛙(拉丁学名Rana rugulosa),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放生证明及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票据;2.证人欧阳某甲、欧阳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野生动物已放生,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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