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7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区**镇**路**号。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20时34分许,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米罗小区路段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欧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欧阳某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0] 毒鉴字第S0626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欧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15.45mg/100mL,欧阳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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