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行至博罗县龙溪街道新华书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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