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欧阳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安置区,持“E”驾驶证,系赣BB***7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赣BB***7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道路段遇交警检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欧阳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在查获酒驾的当天,作为行政案件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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