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湘EB8****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塘厦镇平山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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