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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现住新化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6月14日被湖南省绥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接到康某某的电话称有人要偷他的抵押车,要他到新化县环城路“**饭店”外面集合。欧阳某某骑摩托车赶到那里后,康某某要欧阳某某等人分头在附近寻找一部白色渝牌越野车。后在下田村找到了那部车子,康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就将车上二被害人即江某某、廖某某打伤,并将江某某所驾驶车辆砸坏。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江某某被砸坏的渝GJ****小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化县公安局认定欧阳某某参与了殴打被害人及打砸被害人车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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