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5时许,欧阳某某与同村的谢某连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打架,欧阳某某的妯娌邓某花与谢某连的女儿邹某香也因此事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欧阳某某将谢某连打至轻伤二级,谢某连将欧阳某某打至轻微伤,邓某花及邹某香两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主动到铁路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欧阳某某家属积极对谢某连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案发后欧阳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欧阳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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