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16〕14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住**农场**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4月28日补查重报; 6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5月25日、8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 年健康农场出资在健康农场二队后山开荒种植橡胶,并分配于农场职工黄某某管护。2003 年 9 月 1 日健康农场与黄某某丈夫欧阳某某签订健康农场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农场二队山后地段的割胶岗位承包于欧阳某某管理。农场以资金技术土地入股,欧阳某某以劳动力入股,按当年完成割胶的生产数量等的浮动比例分成割胶效益。2009年后健康农场的橡胶树陆续受到寒害。橡胶生产断续开展。农场批准了农场内部分受寒严重的橡胶树砍伐更新。欧阳某某管护的该片橡胶树未在批准砍伐更新的范围内。2014 年10月份欧阳鑫元提出了砍伐更新申请,农场没有同意批复。2015 年2月份马关县健康农场职工欧阳某某以岗位地内的橡胶树受寒害无法割胶为由,在未经健康农场生产管理部门同意下,擅自砍伐了健康农场二队山后地段其承包管理岗位地内的橡胶树 712 株。随后请人整地种植香蕉。造成岗位地内被砍橡胶树死亡,橡胶生产经营无法开展。经过聘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采伐现场内共计采伐橡胶树 712 株,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 630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欧阳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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