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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非法占用农田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作为浏阳市***花炮厂(普通合伙企业)股东,担任该厂安全生产整改项目组长,全权负责整改扩建工作。该厂于2018年1月19日办理0.4486公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雇请****社区黄某某(2018年5月中旬,在该厂修理挖机时意外死亡)的挖机,指挥挖机在**浏阳市**镇**组的***山场施工,在***山场挖出了一条黑火药库地基和一段亮珠线茅路。2018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又雇请了陶某丙的挖机继续在山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形原因施工难度大,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擅自决定更改施工方案,指挥施工人员在***山场、***山场、***山场挖出了宽3米,长2000米的道路,在道路边上挖出了凹字形地基,并建设了厂房,道路已经硬化。后该厂其他合伙人在验收工程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占用林地且未办理手续,于是在2020年3月3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0.8124公顷,并对厂区内空余地域进行复绿。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浏阳市***花炮厂整改扩建项目在办证面积外占用林地共3.8302公顷,其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防火隔离带1.9090公顷,其余均为项目建设用地,非法占地面积为1.9212公顷(28.818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已对厂区未硬化地面复绿,并制定了后续复绿方案,提交复绿承诺书,并缴纳2万元复绿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排查交办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入股协议书、浏阳市***花炮厂文件、会议记录、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申请报告、林权证、土地租赁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工单据、过磅单、采购单、审查批复意见、总平面布置图、协议书、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通知等书证;2、证人陶某甲、陶某乙、欧阳某已、欧阳某乙、李某某、陶某丙、张某某、欧阳某丙、欧阳某丁、欧阳某戊、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面积达28.81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对浏阳市*****花炮厂进行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其事先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因地势原因占用林地后,事后又补办了部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主观恶性不大;四是案发前已积极补植复绿,复绿效果较好,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案发后又制定了复绿计划,缴纳复绿保证金,承诺补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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