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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8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从耒阳市**镇**圩上一名60岁左右的老年妇女处(基本情况不详),以200元钱的价格购买火铳一把,又购买了火药、铁砂等物,其用所购买的火铳用于在乡下打野兔、田鸡等野味。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住所处查获该火铳。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物品照片、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称重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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