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4********,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路**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时3分07秒,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赣J5****二轮摩托车途经萍乡市安源区城郊**桥**小区门口路段时撞上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彭某某继续向前行驶五六米后停车。0时3分24秒,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驾驶赣J1****再次撞上被害人朱某某。欧阳某甲立即下车查看并叫在其车上的欧阳某乙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0时4分44秒,彭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月2日,欧阳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欧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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