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8年至1986年任华某甲村治保主任,1986年至2010年任华某甲党支部书记, 1996年至2010年兼任华某甲村委主任,2010年11月退任华某甲村党总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司马浦镇华某甲工业大道18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分别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在担任华某甲党支部书记(1996年至2010年兼任华某甲村委主任)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召开村委会“两委”干部会议,决定村集体土地用于华某甲公园、学校及村民欧某乙民等厂房、楼某某。经国土部门认定,在被不起诉人欧阳某任职期间,华某甲村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45.06亩(一般耕地:43.02亩、基本农田:1.57亩、果园地0.47亩)。其中,①华某甲花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9.72亩;②欧某乙民(外号“亚五”)厂在华某甲村雨亭桥洋方非法占用农用地1.97亩;③华某甲学校非法占用农用地17.15亩;④龙某某服装花艺公司、创联工艺厂、日塑服装厂、欧某丙良厂、欧烈洪厂、新华某乙人造丝花有限公司6家企业在华某甲村柴桥头、山仔埔工业区非法占用农用地共9.84亩;⑤村民欧成某某、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强、欧联发、欧文坚、欧文石、欧和成、欧某庚、欧某辛池、欧某壬、欧某癸林、欧汉平、欧某壹烈、欧某贰炎、欧某叁、欧育文等17人非法占用农用地6.38亩(耕地)。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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