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3时许,步某某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沿S312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胡某某因车祸致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挫伤,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步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
(1)案发后,步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9年9月24日,经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调解,步某某与胡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步某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某近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2000元,胡某某近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通过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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