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公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烟台开发区**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为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向刘某某高息借款,并用其位于烟台开发区**小区的房产做抵押,因适逢周末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为了完成借款赚取高额利息,将王某某非法拘禁于烟台开发区**酒店内,并召集被不起诉人步某某、仲某某、王某某对王某某进行看管,直至5月19日房产过户至刘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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