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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世伟危险驾驶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3****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与西脑包大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浓度结果为8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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