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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性,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单元**室,政治面貌:党员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凉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李某乙等37名员工2018年5月至10月工资639068.98元,该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武威市人社局于2018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支付,凉州区公安局侦查期间,武威**医药有限公司支付了37人工资337026.4元。其中李某乙等26人实际被拖欠工资443300.94元,该443300.94元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现已支付该26人基本工资共计257084元,李某乙等26人已与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就工资事宜达成协议,认为已付清拖欠的工资。另外王某某等11人实际被拖欠工资195768.04元,该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现已支付基本工资79942.4元,王某某等11人与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就支付工资数额有争议,现凉州区公安局已告知王某某等11人就劳动报酬争议提起仲裁解决争议。

武威**医药有限公司由于与甘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甘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冻结,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无法正常经营。按照武威**医药有限公司规定,在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时,职工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故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在发放37名员工2018年5月至10月工资时按基本工资核算发放,共计337026.4元。在凉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凉州区公安局移送起诉数额为337026.4元,该笔拖欠数额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已在凉州区公安局侦查期间发放至被拖欠人。

武威**医药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原因是该公司与甘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借贷纠纷,甘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武威**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168238元或到期债权、股权冻结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武威**医药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员工工资。2018年11月29日,李某甲任该公司经理后,多方借款支付了员工应该发放的工资,缴纳了员工的社会保险,且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该劳资纠纷已化解,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蔺某某为武威**医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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