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082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长治市****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城西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033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长治市城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公安局太东派出所,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邯南路**巷**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长治市**医院与其来看病的弟媳妇郭某某相遇。武某某因其家人经营的“好管家”保洁公司与长治市**医院合同纠纷一事,当天9时许与郭某某一同来到长治市**医院***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孔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武某某、郭某某二人对孔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孔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自愿认罪、悔罪,并且与被害人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表示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毕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达某某、闫某某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孔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郭某某二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决定对武某某、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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