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大专文化,**医院医生,住兰西县**镇**屯,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镇**镇卫生院达成协议,将其个人出资购置的星通牌救护车落户在**镇卫生院名下,为了能够顺利落户,其找到兰西县**写字楼老板白某某(已死亡)为其制作了卫生部门的介绍信,并加盖了伪造的兰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并使用该介绍信顺利的在兰西县车管所办理了救护车车辆落户手续。
2020年1至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通过**医院急诊科大夫等人介绍,驾驶该救护车往返于兰西哈尔滨等地接送患者,总计12次,共计收费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救护车档案、合格证、查验登记表等;
2、证人杨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