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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大专文化**医院医生,住兰西县****屯,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镇**镇卫生院达成协议,将其个人出资购置的星通牌救护车落户在**镇卫生院名下,为了能够顺利落户,其找到兰西县**写字楼老板白某某(已死亡)为其制作了卫生部门的介绍信,并加盖了伪造的兰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并使用该介绍信顺利的在兰西县车管所办理了救护车车辆落户手续。

2020年1至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通过**医院急诊科大夫等人介绍,驾驶该救护车往返于兰西哈尔滨等地接送患者,总计12次,共计收费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救护车档案、合格证、查验登记表等;

2、证人杨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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