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住河南省安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8日、6月22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峰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大道与亚龙湾路交叉口西侧时,与行人芦某某相撞,造成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芦海芹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和120。 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其谅解。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