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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4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用名玉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日17时26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时,因躲避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与交通信号灯杆相撞,造成张某某(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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