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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山西省介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2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6时16分许,武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K****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8国道勉县**镇**社区**组路段,将同向在前路南路边行走的行人陈某某(男,殁年65岁,陕西省勉县**乡**村村民)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让朋友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武某某随勘查现场的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当事人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根据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为:1、晋K****X号/晋K****挂半挂汽车列车右侧前部与行人先发生接触,后行人倒地,晋K****X号/晋K****挂半挂汽车列车右侧中后部车轮碾压行人。2、晋K****X号/晋K****挂半挂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3、晋K****X号/晋K****挂半挂汽车列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39Km/h。 

根据陕西省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发生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武某某让朋友曹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除保险赔偿外,武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保险赔偿及补偿均已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被害人家属对武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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