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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某某,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3时,犯罪嫌疑人武某某驾驶豫N****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国道358线由西向东行驶,适时有某某丙驾驶桂F****2小型轿车搭载马某某、隆某甲、隆某乙与其对向行驶。当双方于上述时间行至隆安县G358线1752KM+300M古潭乡振义村路段时,由于武某某驾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赣K7502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驶过对向车道后,车身左侧与FFJ112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7日死亡,隆某甲、隆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73248.82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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