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甲驾驶冀BH****号轻型普通货车顺乐亭县茂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乐亭三中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雷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3日武某甲与雷某某的近亲属签订协议书。2020年6月5日雷某某的近亲属到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本院对武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武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