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区**-**-**。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27分许,武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藁城区北周卦村南东西路村东口处由西向北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何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马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4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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