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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湘N*****号中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害人夏某某驶至溆浦县舒溶溪乡竹坡坳村路段,后武某某在驾车起步行驶时将刚下车的被害人夏某某撞倒,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2月22日,武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2万元。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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