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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5********,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贤刚,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赫章县六曲河镇火卡村罗某某家吃完酒席后,驾驶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赫章县古基镇方向往赫章县六曲河镇家竹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时许,该车行驶至煤碳兴线(煤碳包-兴线)23公里250米处时(小地名:赫章县六曲河镇火卡村下寨组),因操作不当碰撞行人邓某某,造成行人邓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事故现场照顾被害人,直至办案民警赶到现场。根据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无安全隐患。根据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邓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碰撞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照顾被害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现已全部赔付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是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肇事车辆(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由赫章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6日发还持有人武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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