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楼**队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加油站东**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杨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应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对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受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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