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冀F****1号重型半挂车牵引一辆冀F***8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应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县境内30KM+500M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由东向西行径路口左转时,武某某向左紧急避险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三轮农用车上乘客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马某某无责任。同年8月19日,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武某某主动投案,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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