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榆树市**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吉A*****号黑色迈腾轿车,沿榆树市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树市农商银行门前,因天黑瞭望不够,将由西向东过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头部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5月8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脑软化及肺内感染致脑、肺功能障碍而死亡,与颅脑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个人及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检测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鉴于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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