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3时20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豫HM****/豫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武陟县三阳乡“**农家院”门前路由东向北转弯时,与在车前由北向南步行的赵某某发生相撞,致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得到谅解、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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