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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北京市朝阳区**村**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武某某驾驶一辆琼BF****小型轿车,沿海榆中线由北向南往三亚市方向行驶至海榆中线245KM+200M处,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琼BF****小型轿车驶出道路右侧碰撞到路肩护栏后再撞到在路肩上的行人田某某,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呼救电话,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使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使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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