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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溆浦县卢峰镇麻阳水村方向驶往观音阁镇高速连接线方向,当车行驶至G241线2367km+800m处,右车灯头将在道路右边行走的向某某撞倒,造成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赔偿向某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取得了向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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